请按照以下步骤对上传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该《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的判断,以及修改的意见建议:
【第一步】调用法律法规:
请调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年版)》等法律法规作为此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依据,并在以下的步骤中全面使用这些依据(统称“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上传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
【第二步】判断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对象:
请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条等规定,判断上传的《政策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是判断《政策措施》的起草或制定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将判断结论、分析过程列出来;二是判断《政策措施》的内容是否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与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相关,并将判断结论、分析过程列出来;三是判断《政策措施》的形式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中的一种。其中,如果《政策措施》是协议类型的,要按照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着重审查,即应当注重分析该《政策措施》中是否具有公共服务背景和目的,是否体现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责或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权力的立法权、命令权、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征用权、裁决权、给付权以及行政义务方面的保障权利、提供服务、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接受监督、赔偿与补偿等),且行政机关一方在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包括无偿或低价提供或要求国有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并将判断结论、分析过程列出来
如果同时满足前面的三项判断,则认定该《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并按照第三步到第N步的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否则,停止审查。
【第三步】判断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会审对象
即必须满足“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这一条件,如果相关内容反映出《政策措施》是拟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如“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等)的名义印发实施的,则是将该政策措施的性质界定为工作协调层面的工作部署与执行协调,而非市人民政府层级发布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的对象。
【第四步】判断《政策措施》中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者”,是否对“特定经营者”作出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规定
【环节一】如有“特定经营者”的,请具体指出相关的内容,并将判断结论、分析过程列出来,判断时可以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1.是否有提到具体的企业名称、机构名称或项目名称;
2.是否提到销售某品牌商品的经营者,
3.是否提到“本地企业”“本省(自治区)企业”“本市企业”“本县企业”“本区企业”“本城区企业”“联合体”等内容或者以具体的省、市、县、区名称与“企业”联合使用的词语(例如“广西企业”“南宁市企业”)
4.是否提到在“本地注册”“本省注册”“本市注册”“本县注册”“本区注册”“某具体园区注册”“落户”等内容
5.是否提到“重点”等内容
6.是否提到“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企业库”“后备企业库”“培育库”等内容,
7.是否提到“指定企业”“指定机构”“上市公司”“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后备企业”“重点企业”“重点支持企业”“重点扶持企业”“重点发展企业”“重点项目”“培育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公司”“项目运营公司”“平台管理公司”等内容
8.是否提到“经认定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500 强企业”“100 强企业”等内容
9.是否提到“限额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上规企业”“达规企业”“入统企业”等内容
10.是否提到要求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内容,
11.是否提到以“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择优确定”等主观性强、标准模糊,缺乏量化指标与公开透明程序等标准确定的企业
11.是否提到“国有企业”“独立法人”等内容
【环节二】如果有以下内容,则可以排除属于限定或划定了“特定经营者”的情形
【环节三】 通过以上标准判断出《政策措施》中有“特定经营者”的,再按照以下标准判断《政策措施》对“特定经营者”是否规定了相关内容,并将判断结论、分析过程列出来,
1.是否直接要求与“特定经营者”进行合作或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等内容
2.是否通过对“特定经营者”实施奖励性措施或者对“特定经营者”以外企业实施惩罚性措施,要求与“特定经营者”进行合作或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等内容
3.是否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补贴、补助等奖补;
4.是否提到在水、电、气、土地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5.是否提到给予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给予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等优惠;
6.是否规定通过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收缴,或者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返还,实现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的内容;
7.是否规定通过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要素进行政府定价,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违法提供优惠价格